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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国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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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按揭购买房屋,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补偿
更新时间:2013-11-29

丈夫婚前按揭购买房屋,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补偿

今年30岁的先生,与妻子黄女士于2009年初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10月登记结婚,至今尚无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一直争吵,2012年8月起处于分居状态20133双方同意离婚,但妻子黄提出要求分割住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2013年5月起诉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套住房系李先生于2010年5月按揭购买,当时首付30万,办理房贷30万元,婚后偿还贷款5万元,该套房产现已升值到约80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值得说明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

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我们所说的分割不是对实物进行分割,而是对其价值进行分割,取得实物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该补偿包括两项:

(一),共同还贷期间还款金额一半及利息需返还给非房产登记一方。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比如,先生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买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先生所有,但先生有义务把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返还给女士。

(二)房屋增值的补偿。具体计算办法为:房屋市场价减去未还贷款部分然后除以房屋合同价,得出房产净增值率,净增值率乘以夫妻一方的还贷部分就是夫妻一方应该分得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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