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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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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恶意转移财产
更新时间:2013-11-28

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严女士先后2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一次庭审时,严女士才知道丈夫把夫妻共有的房产低价卖给了婆婆,后经法院确认,该交易无效;法院在第二次审理该案时,认为严女士的丈夫存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少分夫妻共有财产。


庭审时才知道房产已被转让


严女士和丈夫陈某于1993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有差异,又缺乏沟通,2人逐渐产生矛盾。2007年1月,严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请。可在随后的庭审中,严女士才知道陈某已经背着她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转让给其母亲。严女士遂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陈某与其母亲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据了解,严女士与陈某共有财产包括鼓楼区仙塔新村和台江区房产各一套,分别价值64万元与28万元。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在第二次庭审中,陈某未经严女士同意,私自将房屋转让给其母亲的行为是否够成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行为,成为了庭审的焦点。


严女士称,2007年1月,严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2人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在庭审时自己才知道陈某私自将台江区的一套房产转移给其母亲。她遂向台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陈某与其母亲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在此之后,自己曾遭遇陈某及其家人殴打。严女士认为,陈某为了离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还对自己施加暴力,存在过错,希望法院判决陈某在离婚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称,现在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责任在于严女士。他是司机,平时很忙,但严女士根本就不愿意照顾孩子,而且严女士诉称自己恶意转移财产和对其施加暴力与事实不符。


法院: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经过审理,鼓楼区法院认为,严女士和陈某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严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陈某亦同意,法院予以准许离婚。考虑到严女士和陈某是双职工,陈某的父母愿意帮忙照顾孩子,由陈某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过错,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严女士与陈某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严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鼓楼区的房产归严女士所有,台江区的房产归陈先生所有,严女士一次性补偿陈先生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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