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认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把该法条前四项规定的情形分别记忆为:
1、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本人为了记忆所用)
4、根本违约
根据这样的一个简单记忆,就可以比较轻松的把握该法条的前四项内容了。
那么第五项呢?
所谓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合同法中究竟指的是哪些情形呢?根据有关材料,我做了一下简单的总结归纳:
(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
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3、合同法268条,承揽合同订做人。
4、合同法308条,货运合同托运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5、合同法337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标的已被公开,致使履行没有意义)。
6、合同法410条,委托合同当事人。
7、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8、合伙企业法4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权的情形:
1、合同法069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
2、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买卖,未支付金额达五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
3、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
4、合同法224条2款,承租人未经同意出租人转租。
5、合同法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订立时明知,仍可随时解除。
6、合同法253条2款,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未经订做人同意的。
(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
1、保险法16条
2、保险费35条
3、海商法227条1款
4、海商法228条
5、劳动法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