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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6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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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中的变通
更新时间:2013-12-03

本人在做律师之前,曾做过教师,教师在谈论教学方法时,时常有这么一句话,“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贵在得法”,这是要求教师要针对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情形,灵活的处理教学任务,这也就是孔子所提倡的因材施教,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说的“变通”二字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想,不仅是教师的教育工作,许多行业的工作要得以顺利完成,都得益于“变通”二字,以我的体验,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其实也应含有“变通”因素。

一、律师调查取证中的 “变通”手段。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中的关键环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常常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能会遇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你代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时,可能会遇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的认定等问题,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也往往会出现取证难的问题;合同纠纷中,可能会遇到相对方当事人和当地行政部门有着某种联系,你的取证层层受阻。

实际上,调查取证的方式是律师执业的精华所在,有些人在咨询时往往有意无意地咨询律师自己的案件应当取得哪些证据,应当如果取证,大部分的律师也往往只做简单的回答,一方面是律师自我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哪个律师能有这样的才能——仅凭简单的几句话就能对整个案件做出详尽的判断。

所谓“穷尽一切办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到“穷尽”二字,也是需要“变通”的,“变通”二字也是律师执业的智慧所在。

二、律师结案中的“变通”手段。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的方式多种多样,

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也只是众多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律师的业务除了诉讼业务,其实还有非诉讼业务(如协商、调解、法律顾问业务等),诉讼不是律师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至少有时候不是最好的方式,律师在执业中可使用调解手段。

调解应以法律为依据,但又不能亦步亦趋地照搬法律。法律的规定是静止的,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互谅互让的原则永远的调解的首要原则,律师在调解中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中要恰当地把握“度”,懂得什么时候该放手,灵活处理问题,根据事情的进展情况,及时地调整自己的思路,要知道,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即使到了审判阶段,也是有调解的,以其将来调解,不如现在就进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又节约成本,这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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