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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山东-德州
从业15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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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1-05-05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且是一种解除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设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这其中,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引起的争执最为突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发进行分析,希望最终可以公平、合理的解决这类问题。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以避免将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公平判决。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这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这样才可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法》中也有规定,包括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二者的区别,为实务中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保护个人财产免受不公平的分割提供了保障。下文中笔者将从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两个方面对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分析。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对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将不是凭空进行的,而应当依据相关原则使分割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1、约定优先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及法院都应当尊重这种约定,这是因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具有私有性,夫妻可以对其归属做出处分,这样,夫妻之间的约定可以使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达到最大程度的满意,较法院的判决而言也可以实现省时、省力、节省诉讼成本的结果。

2、遵循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离婚时。分割财产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可以使男女双方得到应有的物质保障,从而使男女双方开始新的生活充满信心。在我国很多家庭是"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因而在表面上看来女方创造的经济价值没有男方高,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女方的贡献,应当在离婚时使女方享有与男方平等的权利。

3、有利生产、生活原则。这是指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保障当事人和生产、生活尽可能不受影响,保护财产本来的价值,不能因某些财产必须分割而损害其价值,可以将其分给确实需要的一方。对于未分得一方可以从金钱上对其补偿。这样,既保护了财产的价值,又保障了夫妻双发的利益。

4、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国家以颁发结婚证书的方式确认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结婚证书领取之时开始婚姻关系就受法律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如果夫或妻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婚姻契约的终结,不仅是过错方的单方民事违约行为,也是一种婚姻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因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5、给遇有困难方帮助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生活有困难一方应当给与帮助,这种帮助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出来就是对于财产的分配应当给予困难一方以照顾,适当多分。这样也是为了保障有困难一方可以在离婚后有更要的经济基础保障,其可以更好的开始新生活。以上原则既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所应遵循的原则,当然,除了要遵循这些原则以外,还应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合法合理的处理这类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三、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价格补偿方法,我们可以针对下列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分析。

1、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常常是价值最高的财产,对房屋的分割要考虑到对子女有利的情况,给子女较稳定的生长环境。对于夫妻双方都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竞价取得;其中一方主张所有权时,可以请专业机构对该房屋估价,再运用价格补偿的方法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时,可以拍卖房屋,双方分得拍卖款,这体现了价金分割的方法。

2、生产资料。夫妻共同的生产资料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物质条件,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不能随意判决给某一方,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哪一方可以更有效的使用生产资料以提高生产资料的利用效果,否则,若判决给并不需要的另一方可能造成生产资料的浪费。因此,可以将生产资料分给有能力经营的一方而是用价格补偿的方法给未分得一方一半的价格补偿。

3、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这类财产实质上也是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的该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将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的价值补偿给未分得的另一方,这也是价格补偿方法的运用。

4、股票、股权、股份。这类财产的分割涉及多种法律,所以,在实务中也是难点,股票、股权、股份的分割不能简单的界定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或价格补偿的方法,而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分割,尽量做到公平合理,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

四、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1、夫妻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是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并且这种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就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可以排除法律对经约定财产的强制性规定。

2、应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由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第三人并不知情,或其他情形,往往会造成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欠第三人债务的逃避,因此,在离婚时首先应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所应承担。如果双方都主张财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必须以债务人知道该规定或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为准。

3、保护因妨碍离婚财产分割所收的伤害。这种行为主要是指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财产实施保护,对于实施这种妨碍财产分割的一方法律也规定了其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即使这种行为在离婚后受损害的另一方才掌握证据提起诉讼,法院仍应依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判决。

通过对以上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相关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出《婚姻法》较旧《婚姻法》有了较大的进步,对可能造成分割不公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宗旨所在,另外,再依据相关原则合理处理财产可以减少因不当处理而产生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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