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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5-01

一起喝酒致人死亡要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理解,如果没有尽到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违反了"其它义务"2、从饮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饮酒,即"酒友"之间对共同饮酒活动都是应允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饮酒的共识,这种"要约""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饮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饮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

尽管共同饮酒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其不履行注意义务与他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但这种注意义务和相当因果关系都是有限的。共同饮酒行为人仅对他人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一般只应承担次要责任。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每个人都有责任控制饮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这是基本的自我保护安全义务,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任何人对自己饮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应对因饮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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