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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及相关法律问题
陈焕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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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据调查,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15%是男性。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受人关注,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但由于家暴的反复长期性、隐蔽性及诸多特征,使受害群体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诉讼中家暴最终难以被法院认定。因此,面对家庭暴力,受害方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家暴发生时的报警记录。

如果在施暴时受害方无法报警,可在家暴结束后的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10或自己亲自到当地派出所报警都可以,制作相关的记录。当然报警行为也可以是由听到的或见到的家庭暴力的邻居做出。派出所接到电话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询问事发的具体情况,并将双方情况记录下来,便形成了报警记录。因为是由公权力机关做出,这份报警记录是反映家庭暴力存在的最好、证据效力也大的证据。

2、验伤报告、受伤照片

家暴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验伤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已经报警,警方一般会给受害方开具专门的验伤申请单,到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做伤情鉴定。如果没有报警,受害方也可以自己拍照和到医院去验伤并将报告和照片保存。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方自己拍的照片和去医院的验伤报告,在法庭上对方一般会予以否认,否认为家暴所为,相对于司法鉴定医院做的验伤报告证据效力会小些。

3、施暴方的保证书和认错书之类

一般施暴者在施暴行为发生后会忏悔,自责,乞求对方的原谅,保证以后不再犯等等,这个时候受害方最好让施暴方写下认错书或保证书之类的书面凭证,最好让施暴方写清楚家暴的时间和次数。

4、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调解组织的记录

家暴后,受害方也可以寻求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调解组织的帮助,一般情况下他们会出面调解,做出相应的调解记录;在诉讼中,他们也可以出庭作证证明家暴的存在。

5、知情者的证人证言

家暴发生,附近邻居一般情况下都知情,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出庭作证指认家庭暴力的存在。因此,受害方应多收集邻居和其他知情者的证人证言。

附:我国法律法规对打击家庭暴力体现在:

一、20014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1.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3.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

1、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2、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四、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具体到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1、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㈠ 重婚的;
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㈢ 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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