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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律师
江苏-南京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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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更新时间:2013-11-14
在承办一批买卖合同纠纷中,经过大量的证据搜集后,发现被告宏马、盛隆两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其以工地项目部


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更甚至直接以项目负责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后以两公司分账,购买材料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承


担给付货款。
这批案件以表见代理、职务行为为突破口,将两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经过一审法院审理,


最终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两个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其内部分账的行为不能够对抗外部的债权,最终判决


两个公司给付货款。两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此类案件,要细致的分析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更要小心公司以工地上的项目部没有被授权采购材料为由恶意


拖欠货款,将工地负责人、财务等人的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找出,最终赢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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