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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河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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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问答
更新时间:2011-04-28

一、投标之前应当做好那些准备工作

建筑业企业通过完成并如期交付符合约定的建筑工程,实现营利之目的,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其承揽工程的主要途径,面对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认真推敲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评标决标的依据、是订立合同的基础,是解决纠纷的证据,直接决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应当充分研究,尤其对价款、工程质量、项目成本、工程量清单、潜在风险等问题仔细推敲、认真分析。

2、制定企业定额。多数项目已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工程造价系统正在形成,施工企业不应继续固守国家定额,而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成本和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逐步建立企业定额。

3、认真权衡自身抵御风险能力。政府工程与房地产工程是拖欠工程款的重点领域,屡清不止、屡清屡欠;垫资已经演变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而且国家对垫资已经"松绑",施工企业胜出不单取决于施工能力,更取决于融资能力与清欠能力。

4、严格调查发包人的资信状况和项目资金来源。一旦中标,发包人将成为合作伙伴,其优劣褒贬直接决定合作是否愉悦以及工程款能否顺利收回,故施工企业应当从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和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市场调查。

二、投标过程中应当注意那些问题

投标旨在夺取建设工程承包权,以下问题应当注意:

  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4、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条件。同一专业不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注意法律禁性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如何补充、修改和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投标人当然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对已有内容变更;撤回是收回招标文件放弃投标或准备以新投标文件重新投标。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意:1、与其他合同稍有不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不是在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故在开标之前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补充和修改的投标文件是全部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以相同方式送达;4、撤回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重新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5、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证金有什么法律效力

为保证招标顺利进行和合同全部履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不提供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该投标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是督促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亦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法律对投标人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招标投标法》32、33条以强制性规定适当干预投标人的"真实意思",主要有: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本分为行业成本和企业成本,前者由行业标准定额决定,后者由企业管理水平决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六、中标无效有那些情形?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下列情形下中标无效: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有: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从符合中标条件的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2、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标无效情形下订立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2条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获取工程价款。

七、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如何应对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情形包括:1、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2、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3、与非中标人订立合同;4、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第一种情形,可以按照处理"黑白合同"的精神处理(详见后文);后三种情形,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现《合同法》110条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尤其是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合同法》第113条为索赔可得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八、补办招标手续所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那份合同有效

建设项目已经开工,甚至主体已经落成,发包人才办理规划、开工等前期手续,这是严重违法而又确实存在的现象。补办招标手续之后,双方再次订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实质性区别,究竟那份合同属于有效?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根据《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未经招标而订立的前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补办招标手续而订立的后施工合同必然存在发包人、现承包人、其他投标人相互之间进行实质性磋商、串通投标的行为,否则现承包人难以成为预定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故现施工人中标属于无效中标,所订立的后施工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前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有效;后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3条之规定,为无效合同。

九、如何制作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行为的协议。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作出同意的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将合同内容落入字里行间便形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意义在于:1、书面合同记载着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奠定基础;2、书面合同记载着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价款,以及履行时间、地点等内容,是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3、施工合同诉讼与仲裁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己方主张,书面合同是最有力证据之一。

制作书面施工合同可以采用:1、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式:直接适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本书将其简称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或者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再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2、当事人草拟+律师审查式:当事人先行草拟施工合同,再提交专业律师,由律师修改、审查;3、律师全程参与式:专业律师全程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谈判,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制作书面施工合同。

需提醒的是:示范文本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为指导订立合同,在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基础上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文本,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不选择使用而另行拟定。上述三个示范文本除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十、如何约定工程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约定。

  合同条款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约定工程价款,可选用下列一种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约定固定价合同应当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件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工程结算时,一方提出认为继续采用固定价显失公平,应当通过鉴定评估,重新确定价款,对方却坚持根据固定价合同结算,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理由是:固定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提请工程款鉴定则意味着可以不遵守合同;尽管按照固定价将发生利益偏颇,但是固定价起着风险分配作用,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为平衡利益、降低风险,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施工图,结合以往经验认真分析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别,理性判断市场风险,报出合理低价;同时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可调条件,比如将工程量增减10%或市场价格涨跌8%约定为可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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