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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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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11-04-27

---A民事赔偿过少所想到的……

备受关注的药A故意杀人案于2011422日一审判决,然而民事赔偿部分仅仅判决了四万余元,该判决是否有误呢?

一、 法院判决:

20114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判决:二,被告人药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B、王C、张D、刘E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B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可见,该判决为何不包括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呢?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刑事附事民事部分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赔偿标准

1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系法定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仅此一项, 这就不止四万五了吧?

32011年西安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户口居民,60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为:82100元,
三,被害人没有放弃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一)程序上,被害人已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B,王C,张D,刘E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A死刑,并诉请判令药A赔偿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5146.5元,抚养费58807元,死亡赔偿金50586.7元,医院停尸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536640元。可见,被害人并没有放弃对死亡赔偿金的诉请。

(二)实体上,法院未判决死亡赔偿金,与法无据。

该判决称: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明显与法无据,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未排除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事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并未提及对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

可见,法院没有理由不判决死亡赔偿金。也许被告人成年但无能力赔偿,判决会成为一纸空文,也许刑事部分判决死刑,民事赔偿减少赔偿无形中成为重刑依据,但这些都不能够对抗法律规定,都不能够成为法院无视法律规定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理由。尽管被害人连最终判决的四万余元也放弃,留给被告人的父母养老了,但这只是判决后当事人的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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