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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1-04-26

近日连在广州开二个庭 ,都是欠款纠纷,原被告也是同一对.一个案由是民间借贷,即被告欠钱出具的是借条;一个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的是货款,出具的是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未注明还款期限。时间都是在2000年左右发生的。我代理原告。开庭时被告抗辩原告的****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适用的诉讼时效最长是20年,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欠条,适用诉讼时效现在就有争议了。被告的依据是法复[1994]3号文,认为对于购销合同经结算后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从收到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诉讼时效。因为原告在二年内没有追索(实际上原告有追索,但是通过电话追索,原告无证据),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的庭审辩论焦点就是诉讼时效。­

我则认为,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一、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62条、159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而法复[1994]3号文则是在1994年颁布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律师认为,法复[1994]3号文是特别法,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而我认为,合同法第159条规定的内容就是针对买卖合同而言的,也是特别法。新旧特别法两相比较,仍然适用新法。即本案中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二、虽然法复[1994]3号文至今仍未废除,但根据法理,法律的废止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二种方式。 所谓法律法规的默示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本案中法复[1994]3号文就在合同法颁布后被默示废止了。因此本案应适用新法则合同法的规定。­

三、欠条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出具的,买卖合同是基础法律关系,但双方一经结算,该买卖合同关系则已终止,形成了新的欠款合同关系。该新的欠款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故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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