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成功索赔
陈某于2009年9月在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一直未见好转。后于2009年10月15日转入重庆市大坪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进行抢救,遂于几天后死亡。其家人就上述二医院对陈某的治疗结果存在疑惑,于陈某死亡后第二天委托我所起诉上述二医院,欲找出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并为死者讨回公道。
我所接受委托后,随即由医疗纠纷领域专业律师展开专案讨论,综合分析后,认为上述医院就陈某术后死亡一案存在一定责任,随即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上述医院赔偿我方当事人各项损失共计421373.81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尸检,结论为:陈某系"胆囊切除、胆管探查、T管引流术后"胆漏引起胆汁性腹膜炎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后于2010年7月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对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重庆大坪医院不存在过错。
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陈某家属共计378392.73元。此案在我所专业律师代理下,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不断努力,最终获得法院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慰亡灵!
张华律师点评:
一、 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该案发生在2009年9月,其效力不溯及既往,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本案是医疗过错损害纠纷,不是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者赔偿标准差距极大。被告以医疗事故理由进行抗辩,后经鉴定为医疗过错,该案依照医疗过错进行判决。
二、 举证责任的区别。
该案若被定性为医疗事故,不仅案件时间拖延过长和赔偿标准低,而且对于原告来说,举证这一点将会带来极大的麻烦。该案后被定性为医疗过错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及《证据规则》规定,应有院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原告的负担,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