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合同变更又作了如下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规定,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二)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调整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二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调整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