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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峰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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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市,如何对不合格员工调岗、辞退
更新时间:2013-11-06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程序
(1)、对不合格员工处理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好明确的工作任务,或者明确该岗位的工作量,并在劳动者无法完成时,以证人、劳动者书面确认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劳动者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应制作相应的《培训记录表》、《调岗确认表》让员工签名确认,表上应注明是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
(3)、如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打算辞退员工的,应先通知工会,并在听取工会意见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本人和工会。本人不同意签收通知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单位内公示,并将通知寄往员工的法定住所。
(4)、对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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