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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峰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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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为
更新时间:2013-11-06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为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二是细化了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即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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