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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国律师
宁夏-中卫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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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客体而后主体
更新时间:2011-04-22

当年大学参加本科论文答辩的时候,指导老师问笔者"什么叫做先客体而后主体?",笔者不能回答。经指导老师解释后,仍然感觉是一知半解。后来从事了律师行业,才真正理解什么叫先客体而后主体。

一、诉讼标的是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

先客体后主体是反生活逻辑的,众所周知,生活逻辑上通常是这样的,什么人什么事情,一般先有主体。但是,民事诉讼理论并非如此,总是先问客体然后再问主体,否则,后面就失去了基础,即必须先有什么事情发生,然后才能决定它的主体是谁。

首先问什么事,这是逻辑起点,诉讼客体就是指的诉讼标的。律师朋友都知道,一个问题能不能诉,一般就能直接回答,但这个问题怎么诉?还有这个官司能不能在这打?得需要分析一下,看你怎么诉?还是同一个问题,还是先说客体。这个案件能不能把这个列为当事人呢?也是看你怎么诉。这个案子能不能减轻你的举证责任?还是这句话,看你怎么诉。这个问题最后的既判力能不能扩张到另外一个人身上呢?还是这句话,看你怎么诉。可见,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首要的问题。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区别

在英美法系我们可以把证据赤裸裸地交给法官,由法官从证据中去发现法律,也就是说,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没有作出裁判以前,这个纠纷中包含什么样的法律事实是不清楚的。所以,在法官没有做出裁判以前,双方当事人、陪审团,包括他们的代理人、代理律师,不准对这个纠纷作出任何法律评价。所以,我们一直有一个很错误的理念,认为英美法的法官是按照判例在判案,其实不然,这个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子,不可能用判例来判,只是他们尊崇判例,尊崇判例所归纳出的法律原则。每一个案件,在英美法法官裁判的过程中,,都类似于一种造法的过程(当然也有例外),所以说是一种归纳,一种发现法律的过程。

而大陆法则不然,大陆法的逻辑是很清楚的,它总有一个前提我们可以推断,而理论上的每一个前提都是不可靠的,叫做逻辑本身反逻辑。一个纠纷发生事实以后,我们不能赤裸裸地就把这个纠纷事实提交给法官,当我们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已经对这个法律事实作出了法律评价,基于这个法律评价而对法院主张诉讼标的。

三、先客体而后主体,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逻辑起点

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起诉时的前提,所以这个逻辑本身就反逻辑,法官都还没有判,我们就给他设立了前提。必须这样,否则人家就不知道我们是诉什么,到底要告人家什么。因为往往一个纠纷事实里面所能归纳出来的,提炼出来的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法律关系,有时候甚至是竞合的、并合的。例如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卖于乙方,由于双方互不相识,又不能即时履行,于是双方签定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之后还是不放心,这样,双方又去投保履约险,之后还是不放心,则找人做担保,但还是不放心,则拿车子质押,还不行,再开个银行本票,但最后仍然发生纠纷。那么,这个纠纷中就是一种并合,这个纠纷中发生了多个请求权,以任何一个请求权起诉,当事人都不一样。如果以合同纠纷起诉,甲乙双方便是当事人;如果以保险合同起诉,又出现一个第三人;如果以担保合同起诉,当事人又发生了变化。

综上,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标的,则后面的一切都无从谈起,所以叫先客体而后主体。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就在这里,而我们必须就这个事实先归纳出一种请求权反过头再去找主体,而归纳出的这个请求权,法律一定要进行裁判,否则就是无诉之判。因此,先客体而后主体,这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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