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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慧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3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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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居住权不能独占房
更新时间:2013-11-01

案例:2000年小宝的父亲阿亮与阿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诸多问题导致感情不和。2007年阿亮提起离婚诉讼,阿珍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提出分割其与阿亮共同居住的房屋。诉讼期间阿亮病逝,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涉案房屋系小宝与生父母共同集资购买,且阿亮去世后以遗嘱形式将房屋留给了小宝。阿亮去世后,阿珍一直在该房中居住。后法院判决,该房归小宝所有,阿珍可以在该房居住。判决生效后,阿珍经常更换门锁。小宝为此伤透脑筋,明明自己是房产所有人到头来连家门都进不了,实在不知道该如何实现自己在该处房屋中的所有权。

律师答疑: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实务操作却极为棘手。双方争议的标的物为房屋,一方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持有法院判决书,具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载明的两种权利在操作中发生了冲突。首先,小宝对该房享有所有权,按照我国民法规定,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小宝可以居住、使用该房,阿珍不得妨碍。同样,阿珍居住在此房内是有合法的民事判决书的,其享有居住权小宝不得妨碍。因居住权一般很难进行估价,故小宝要想实现自己对该处房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限制,其只能通过作价补偿形式与阿珍协商解。具体可以参照该房屋所在地的租金价格,计算一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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