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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加明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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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更新时间:2011-04-1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是不是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就一定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后,劳动者必须主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而且没有明示只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企业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一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曾经签订过2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表示不同意见,劳动合同期满后也进行了工作交接,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十几日,劳动者反悔,认为单位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他的观点难以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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