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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秀娟律师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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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纠纷的处理方案
更新时间:2013-10-29
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彩礼是一种普遍习俗。因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与一般赠与有明显不同。离婚案件中彩礼的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在离婚时彩礼必须或者不必予以返还呢?一、 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返还彩礼事宜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更好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也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二、酌情返还彩礼的情形

对于此问题,婚姻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此规定的“酌情返还”应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基于此,湖州律师李广健认为:法官裁量返还彩礼的数额主要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从主客观方面来综合考虑。

第一,从主观方面讲,虽然给付彩礼是以婚姻为基础,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但同时给付彩礼是习俗,不是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并不违背双方当事人主观意愿,所以也不同于一般有条件的赠与。

第二,从客观方面讲,要考虑到男女双方的客观经济条件,并且彩礼给付后,会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中以各种消费形式被逐渐消耗。结合这两方面的因素,彩礼返还应当“酌情”而定。

三、返还彩礼数额应如何确定

返还彩礼数额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呢?1、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2、彩礼的实际用途;3、给付一方的经济状况等

有一判例:因参加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与鄂皆豪相识相恋,后分手。鄂皆豪为此起诉孙雅莉返还其作为彩礼赠送的宝马车。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孙雅莉返还鄂皆豪宝马车款28万元。

鄂皆豪诉称,2011年9月,他参加《非诚勿扰》节目,期间结识孙雅莉,后私下确定恋人关系,并商量结婚。本着结婚目的,鄂皆豪应孙雅莉要求买了一辆宝马登记在孙雅莉名下。

鄂皆豪在此基础上为孙雅莉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宝马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从车辆价值及使用时间等,法院酌情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大部分车款。

四、彩礼返还的其他问题

在实践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消耗等等。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以下问题:1、彩礼的范围;2、返还彩礼的当事人;3、返还数额的确定;4、“生活困难”的认定;5、彩礼纠纷能否在离婚中提出反诉等等。

五、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彩礼返还可以在一方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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