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举行公捕大会一事的意见
石伏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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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合伙人律师
从业15年

就湖南省祁东县举行公捕大会一事的意见

据报道,2011年4月12日9时,在湖南省祁东县政府广场举行了公捕大会,对绰号“猴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70余人公开宣布逮捕,现场共有两万余名群众参加出席。在公开宣布逮捕的现场,涉案人员被警察随车押送并下车示众,其中许多人胸前悬挂了“违法人员”或者“嫌疑人”的白色纸板,这明确表明他们并不是已经法院判决的罪犯。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一系列游街示众事件,给中国人权和法治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虽然公安机关的出发点是为了震慑违法犯罪,试图通过牺牲少部分人的面子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但是这仍然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制止。

首先,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任何人即使违法犯罪,也只是他的部分权利可以被剥夺、限制,其他的权利仍然可以行使,其基本人权及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不但对于罪犯的人权要予以保护,对于未决犯的人权则更加严格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只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祁东县警方将未经法院判决的违法人员和嫌疑人押车游街示众这一行为,违反了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原则,侮辱了其人格,严重损害了其基本人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违反了司法机关及公安部门的明确规定。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再次,违反了法治理念与人权原则。在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治国” 战略和周强书记提倡建设“法治湖南”的方略中,公权力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的规定,模范守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法有规定方可行,践行法治原则。这种示众刑不但明确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祁东县公捕大会这种对未决犯或者违法者进行押解示众的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并且对被示众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羞辱,使其人格权利遭受侵犯。因此,对于这种行为,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游街示众并不能起到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反而造成当事人的羞辱心理以及严重影响其家庭的名誉,不利其后续改造及其家庭的帮教,达不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并且,示众这一行为严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造成未审先判,最终破坏国家法治建设,给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造成很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治精神、人权原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相关机关的足够重视,严肃处理此次事件,制定相关法律或者政策,禁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致

敬礼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石伏龙律师

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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