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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广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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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1-04-12

2010年安徽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二手房产权过户纠纷

  案件回放:家住合肥市的张女士于2009年5月从别人手上买了一套二手房,付款后,张女士听说若到2009年6月15日后办理过户手续可省去一笔过户费用,于是就和对方口头约定6月16日再去办理过户,不料,到了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对方却不配合办理。

  维权: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依约履行合同,出卖人无故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张女士请求的公正裁决。

  案例2:合肥市公交集团"空调车一元案"

  案件回放:"不开放空调为什么要收2元钱?"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对合肥公交集团的做法表示了质疑,认为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之间达成的客运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乘客返还一元钱。

  维权:该案于2009年4月20日在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交涉,公交集团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交空调车季节性收费政策。

  案例3:餐具消毒竟要消费者买单

  案件回放:2009年4月23日中午,李先生在合肥市高新区某酒楼就餐,点好菜后,发现桌子上摆的是"高温消毒餐具",并标有"使用费一份一元"。于是,李先生向服务员要求使用免费餐具,得到的答复是"没有"。饭后付费时饭店收取了李先生等5人每人一元的消毒餐具费。

  维权:李先生于4月24日以饭店不提供卫生合格的免费餐具而变相强制顾客使用付费餐具为由,将这家酒店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被告酒楼返还原告李先生消毒餐具费1元。

  案例4:不幸,输血感染了艾滋病

  案件回放:1995年5岁的沈某,因患乙脑在阜阳市某医院接受两次输血治疗,2006年6月,沈某突然出现发烧和厌食等病症,后经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诊其血样HIV为阳性,即艾滋病患者。为此,沈某及家人要求原为其输血的阜阳某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

  维权:2009年2月12日,沈某及家人向颍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阜阳市某医院赔偿沈某父母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7万元。不幸的是,沈某因病情严重,于2009年6月20日去世。

  案例5:欢乐棒爆炸质量赔偿纠纷案

  案件回放:2008年12月11日,合肥教师陆某在朱某的玩具店购买了价值269元的玩具;12月25日16时,陆某在给幼儿上课时其中一根"欢乐棒"发生爆炸,将陆某左耳炸伤,被医院诊断为"爆炸性耳聋",其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1528.92元。

  维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于是受害人陆某于2009年6月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受害人陆某胜诉,由商品出售人朱某赔偿原告陆某6039.92元。

  案例6:购物滑倒摔伤 工商调解获赔

  案件回放:2008年,一老年消费者在芜湖市某购物广场购物时,因商场内地滑而不慎摔倒,后被送到芜湖市一院紧急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股骨骨折。在与经营者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其家属将此事申诉到芜湖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维权:工商部门通过多次协调,2009年元月此案最终调解成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场赔偿给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4312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7:新房质量出问题 工商调解双方满意

  案件回放:2009年12月,池州市青阳县某住宅楼小区3名业主投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映所购房屋在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维修,多处依然渗水、墙体数处明显开裂,两年中,业主找物业和开发商,多次协商不成,于是找到青阳县工商局投诉。

  维权:该县工商局受理后通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开发商分别一次性补偿给二位业主房屋维修保养费0.9万元和3.8万元,另一户业主则调换业主自己看中的面积和原房屋大小相当的一套住宅房,差额部分按现行房价多退少补。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8:农民购车补贴拿不到 工商出面来协调

  案件回放:为享受汽车下乡政府补贴,张某于2009年4月16日从临泉县某汽车贸易公司以457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汽车,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10%的补贴款时,该公司却以没有录入财政信息系统为由不予办理。后与经销商多次调解不成,便投诉到工商部门。

  维权:临泉县工商局经查核实,某汽车贸易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办理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没有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变更事项,造成销售信息名称不符,致使购车农民无法办理补贴申领手续。后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最终消费者张某在当地财政部门拿到了汽车下乡国家政府补贴款4570元。

  案例9:网上付款不发货 工商调解取回款

  案件回放:凤阳县消费者陶某、舒城县消费者姚某,从网上看到合肥黄金广场某公司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比市价每台便宜500-700元。于是,分别付款订购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交款后7日内发货。谁知交款一个月后,仍未收到电脑,消费者随即在2009年9月18日向合肥市工商局投诉。

  维权:工商部门经查该公司证照齐全,经营范围合法,但因该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既无现金退还,又无现货提供,不得已拖欠消费者的货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筹款。在等待几个小时后,两名消费者当场领取货款合计6550元。

  案例10:电动车充电起火 消费者获赔三万余元

  案件回放:消费者冯先生在天长市某车行购电动自行车一辆,2008年12月5日夜间1时许,电动车充电时起火,引发火灾。火灾造成了财物直接损失40900元,冯先生之子在火灾中受轻伤,花去医疗费12000元。随后,冯多次找到车行要求赔偿,未果。2009年3月6日冯向该市12315中心申诉,要求车行赔偿财物损失及其精神损失费合计12.59万元。

  维权:虽然车行对冯先生的说法和要求表示无法接受,但是车行在天长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按规定视为默认,据此车行应当对冯家火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经12315中心调解,车行赔偿冯先生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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