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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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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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一、(侵权责任法)生产单位设备维修外包,在维修期过程中的事故,生产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问:本公司与一维修工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合同列明在维修期间出现的任何对维修人员的工伤事故都与本公司无关。如果该维修工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或伤亡,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如果有证据证实维修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的,公司应当对维修人员因正常职务行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的,则公司可以不对维修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侵犯名誉怎样赔偿

问:我妹被男朋友骗钱骗色骗骗去天津搞传销。回来后就找别的女人了。我妹一看被骗的这么惨,一气之下就给他同事发了信息,如下:魏*,现于*公司工作。他之前是在天津做传销的,把同学骗的都很惨,有的连家都没脸回,有的连毕业证都没拿到。大家要小心一点,别被他给忽悠了,小心被他的发财话再次骗到传销窝。那男的告我妹侵犯他的名誉权,不知道我妹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如果你妹妹只给三个以下的人发送了短信,则由于没有在公众中、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该消息造成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降低,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果是给三个以上的人发送了短信,则如果能够举证证实男朋友参加了传销组织的,则由于陈述的是真实的事实,也不构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问:我一个朋友开大车的,就是长十几米的拖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天黑,然后慢速行驶在路上,几个小孩从车中间试图爬上去,司机并不知情,然后有一个小孩从中间滑了下来被车轮碾压过去,重伤,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司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经查证,司机在主观上依照一般情况能够发现交通事故原因,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已经发现事故苗子但是轻信可以避免,造成交通肇事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依当时的情况,换了其他司机一般也不可能发现事故苗子的,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她要负责任吗?

问:小丽住在2楼,出门太急忘了拿钥匙,结果钥匙被锁在房里了,对面小王是个热心人,主动要求从2楼阳台过去帮小丽去钥匙,小丽觉得太危险并劝阻,小王认为两阳台相距很近不会出事便自己爬了上去,结果失足摔下来多处受伤,发了1w多块钱医药费,你认为小丽要负责任吗?

答:小王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给自己造成损害,对损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小丽已经预见到小王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自身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尽力予以制止,因此小丽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案没有侵害人,如果小王没有负担能力的,法院可以责任小丽或者小丽的家庭予以适当补偿。


五、(侵权责任法)邮件诽谤

问:我是一家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周五国外老板转发给我一封邮件,是一封发自HOTMAIL的匿名信,上面说我人品有问题,经初步搜索是IP地址在佛山的私人HOTMAIL邮箱,虽然老外很信任我,但我不能容忍类似的莫名诽谤,非常生气,从邮件内容看发该邮件的人很清楚我本人以及我国外两个老板的情况,应该是熟人,对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怎么样能及还清白给自由又能惩罚此类诬陷者。

答:诽谤行为必须是采取捏造事实的方法,在不特定多数人群中损害你的名誉,造成你的社会评价贬损的行为。本案由于你不能肯定侵权人是谁,又没有在不特定多数人(三人以上)中流传造成你的社会评价贬损,因此不构成诽谤行为。


六、(侵权责任法)幼儿院小孩意外

问:我小孩3岁在室外玩滑梯时,被后面的小孩推下来,左臂骨折,请问是学校的责任吗?

答: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应由幼儿园负责承担管理职责。幼儿期间发生伤害事件,造成伤害后果的,幼儿园未尽相应管理职责,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家长在家未尽完全的教育职责,对造成伤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七、(侵权责任法)火灾灾后资产损失索赔 请求法律咨询 援助

问:2011年2月6号。我们公司邻楼废品厂起火,消防队赶来我们的公司还安然无恙。消防队在灭火的同时,大火烧了2个多小时殃及到我们这边。工业楼里消火栓没水。消防队灭火前后花了近9个小时的时间。我们整个公司被这场火宅吞没,直接损失600万,这些损失如何赔偿?应向谁索赔? 1.火灾责任认定,灾害成因:上海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北侧上海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四层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要求;上海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纸板简易棚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标准;物品堆放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上海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设置内部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上海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四层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无水。上述因素与火灾蔓延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消防队让我们填写火灾直接损失表的时候,要求附收据,但我们的设备买的时候没要发票,一些货物也只有发货单的凭证。而且也已经被烧掉了。如我们的供货商为我们提供发货清单,这个凭证是否有法律效率? 4.一些订单已经做好的成品被烧掉了,当时写的合同书可以当证据吗? 5.除了直接损失外的简介损失怎么算? 6. 由于火灾损失惨重,我们经济能力有限,又不想花费时间打官司,想尽快获得赔偿恢复生产正常运作。关于索赔问题是否可以协商解决,具体的流程该怎样操作?有经验的律师麻烦指教,谢谢。感激不尽。

答:1、调查收集证据证实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要求、简易棚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物品堆放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等情况造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又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这些行为。然后确认这些行为与造成火势蔓延、你公司损失究竟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这些都有明确答案,你们可以向相关责任方索赔,可能并不仅仅局限于废品厂一家。2、凭证视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同上。4、同上。5、间接损失应该根据你们出售产品后可以获得的利润合理确定。6、单纯希望协商解决,最后的赔偿情况非常有可能不如人意,达不到赔偿你们损失的目的。由于你们公司损失金额较大,索赔对象可能又不止一家,案情复杂,因此建议你们可以先与废品厂协商赔偿一部分损失,用于恢复生产。


八、(继承法)老公与前妻的儿子能继承我的财产么?

问:老公是再婚,我是初婚,老公与前妻有一儿子归前妻抚养,现在我们也有自己的孩子,请问,我名下有一套房产,我父母有两套房产,如果我继承了我父母的房产,若我或者我老公百年后,老公与前妻之子,有权继承我的这些财产么?

答:你继子如果没有与你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形成共同抚养关系的话,是没有权利继承你的遗产的。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你老公的部分遗产他有权继承。你和你老公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九、(继承法)再婚家庭的股票继承

问:我们家是再婚家庭,我母亲去世了,留下大概4万元的股票,我的继父早几年已经去世,当时和他的两个儿子签有协议(没有公证),股票归我。这两个儿子在外地,早已失去联系,现在去公证处问过无法办理继承。怎么处理?

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因证券继承非交易过户手续,应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下列材料:继承公证书、你母亲死亡证明、户口本、你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证券托管营业部出具的所涉股份冻结证明和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如果公证处由于你的两个继兄弟没有到场,而无法办理公证手续的,建议你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要求确认继承协议有效的诉讼,并持判决书办理上述手续。

十、(继承法)老公有权一个人签订房产放弃继承权吗?

问:我和老公1994年10月结婚,婚后他们家于2001年动迁,在动迁中其中有一套房子是其父亲的房子,在父亲临终前在他哥哥设置以给父亲看病为由,让老公将其名下的房产部分签字放弃,事后将这份房产转移为遗赠给我老公哥哥的儿子,并做了相关的公证,在老公父亲去世后,事隔大半年之后我才知道其真实情况,像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老公的私自放弃协定,侵害了我婚内财产的支配权,做为我一位被蒙在鼓里的所有人,我该如何正确地处理这样一件事?我在此需要法律公正的支持和帮助。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继承的财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遗嘱或者遗赠合同证实是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因此该房屋你具有一定的继承份额。你老公在没有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应属于你份额放弃,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起诉要求申请该赠与合同无效,应将相应份额返还给你。


十一、(继承法)解放前产权名是曾用名

问:解放前物权名是曾用名,在国外直至过世用的是大名,现发生继承,且解放前是没有户籍资料,怎么办?

答:寻找解放前存在的房契、土改时发放的土地凭证、文化大革命私房归公使用的有关文件、落实政策发还房屋文件、房地局看是否有房产登记、宅地基登记、建房许可证、去公安局看有否户籍资料、姓名变更资料等一切可以证明房主身份的文件。


十二、(知识产权法)请问将网上下载的图片做少部分修改后再拿来卖,算侵权吗

问:在网上下载的图片,图片并未标明著作人是谁,我把图片做了些小部分的修改,然后印在衣服上卖,这样算侵权吗,谢谢解答

答:如果你下载的是国内作者或者与我国定有双边著作权保护公约、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的国家的作者的作品,稍加修改便用于你的商品销售的,涉嫌侵权。如果下载的是没有与我国定有双边著作权保护公约、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的国家的作者的作品,则不构成侵权。如果下载的是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者作者已经声明放弃著作权的作品的,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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