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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波律师
陕西-安康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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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朋友聚会导致其中一人醉酒死亡案
更新时间:2013-10-24

案情:石泉县阳某某因自己过十七岁生日,邀请好友7人在某饭馆聚会喝酒,其中包括阳某某在内4人喝白酒,其余4人喝饮料,3瓶白酒没有喝完,其中两人阳某某和蒲某醉倒,8点多分别被朋友开车送回家,凌晨2点多蒲某经医生查看已死亡,经鉴定系酒精中毒死亡,蒲某父母起诉7位朋友请求赔偿484102.00

石泉县人民法院20131016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阳某某作为组织者负有保证其他饮酒人员安全的义务,其他同桌饮酒者没有尽到相互提醒和劝阻的注意义务为由,判令由阳某某等7人按不同份额赔偿蒲某父母请求总额的30%,计13万余元。

我的点评

我是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荣波,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作为案件的点评专家,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这里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我的看法可能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所出入,仅代表个人观点,若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上诉没有被改判,生效判决应获得我们的尊重。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朋友们在一起喝酒劝酒是否有过错?

比如,多年不见的好朋友,偶尔相聚,那肯定是很高兴的事情,按照我们的民风民俗,最好的表达方式当然是喝酒叙旧,喝得高兴了,难免的会有人醉,最后醒来,那叫畅快。

喝酒伤身,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但是朋友们在一起喝酒劝酒是否有过错?首先,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喝酒;其次,按习俗,朋友在一起喝酒那是友情的表达方式;三是,饮酒,个人酒量不同,虽然相互劝酒,但喝多少还是靠自己把握。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7位被告存在过错(理论上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本案谈不上故意,只能是过失,下面我来分析一下什么是过失?按我国的刑法理论,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而本案发生的一位朋友死亡的结果,不属于应当预见,更不属于已经预见的范畴。所以无法归于理论概念上的过失。

第二个问题是,既然朋友们在一起饮酒劝酒都没有过错,那么导致醉酒死亡的损失,怎么办?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就是所说的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公平责任的立法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还应当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

所以本案适用公平责任比较合适,适用公平责任,一是不会颠覆朋友之间饮酒劝酒这一表达友情的习俗和风尚,二是发生了本案的这类事件,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财产损失的平衡,使受到重大损失的当事人能获得一定的补偿,以体现公平和正义。

最后,本案还告知我们:饮酒勿过量,劝酒须谨慎,为了家庭和亲人朋友!我就谈这些,不妥之处请谅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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