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代理一起职工因交通事故非因公死亡,后该职工父母在交通事故案件得到赔偿,该职工父母以“非因公死亡”要求单位给付在支付给相关待遇。在此案件中涉及几个问题一、其母亲53周岁应否给其可供养亲属待遇。二、交通事故得到赔偿后还能否在向单位主张。该案在仲裁、一审中均判单位给付付款义务。二审本人代理后查阅相关资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530126
【实施日期】 19530126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99〕鲁社险字15号 1999年8月30日)
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1999年7月28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 肇事者已给付经济补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43号)中, 复如下: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 相应待遇。 问题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其母亲,都要适用55周岁,非因公死亡为何还要适用50周岁,非因公比因公 还要增加单位责任,唔公平可言。 问题二:交通事故已经得到赔偿,其获得的赔偿远远高于困难补助标准为何还要单位支付。 问题三:难道劳动厅的复函只是个人观点,不能作为参考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