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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系法定用工主体,员工因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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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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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26年
个体户系法定用工主体,员工因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刘涛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1127

合肥的刘大姐在合肥官亭路某家小吃店打工,20113月在为店里装卸食品原料时,不慎滑倒导致脚踝骨折,后被送至105医院治疗,脚踝植入钢钉。刘大姐要求老板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给予赔偿,老板认为自己是个体户,员工受伤不属于工伤。那么刘大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

在个体户上班的刘大姐因工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且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个体户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缴纳主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此刘大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刘大姐被确认为工伤九级伤残,经劳动仲裁,裁决小吃店老板支付工伤赔偿合计12万元。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体户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解除员工也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员工发生工伤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注意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以更好的经营和发展。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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