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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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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
更新时间:2013-10-18

1、什么是彩礼?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返还曾获他方或第三人因订立婚约及对双方结婚之期待而赠与之物。”】。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径可请求返还。】四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约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德国、瑞士民法典相关规定】。


2、实际生活中彩礼的认定范围

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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