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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帅律师
山东-滨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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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更新时间:2013-10-17

最近,有不少当事人询问这么一个问题,“我的对象出轨了,我们要离婚,我们的共同财产是不是全部或大部分归我?”

这些人在潜意识或被其他人误导,认为,无过错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剥夺过错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这是不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以及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可以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对于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法》第47条作出了规定,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例如一方有出轨等过错情形的,就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这条可以看出,《婚姻法》还是从照顾无过错方的角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则要根据过错的程度、过错的情形、经济条件等综合判断。

希望以上解读能够给予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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