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举证”
(题纲)
一、案件事实与证据规则
1.客观发生的事实即客观事实
特征:原始事实;自然事实;已经过去的事实;历史事实;事实上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即诉讼事实
特征:待证事实;待证法律要件事实;待证法律关系事实
3.定案事实即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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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法律事实或法定事实;
法律关系事实(剔除与法律关系无关的事实)
4.诉讼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过滤的事实
5.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媒介对诉讼事实过滤后的事实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规则的关系
案件事实是运用证据规则处理后,通过证据证明和显示的事实。
1、案件事实来源于证据事实;
2、证据的特性及人们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对事实实探的相对性;
3、司法不能拒绝裁判的特点,要求要用证据规则来适应裁判;
4、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裁决案件(案件事实需要用证据规则来固定,案件是证据规则运用的结果);
5、证据规则的核心或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质证、认证。
二、如何全面理解“举证”
1、举证责任的概念;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
4、承认(自认、认诺);
5、推定;
6、司法认知(司法知悉);
7、对举证责任免除和转移情况的归纳:
类别 |
性质 |
效力 |
自 认 |
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
一旦自认即产生法律效力,是“证据之五”;允许申请撤销;对方当事人免除举证责任。 |
推 定 |
推定本身不是证据,而是一种证据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推定规则得到的结论可以叫作准证据,即这种结论虽然不是一种证据,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对待和使用。 |
分担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再负举证责任;允许推定反驳。 |
司 法 认 知 |
司法认知在本质上属证据法的内容,属证据范畴。 |
自然规律和定理的司法认知无需举证,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认知,有请求认知权;允许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提出反证、反驳、推翻;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三、根据案情拟定举证题纲
1、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2、书写举证、应对题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