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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选登
魏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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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1、国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能否获得生活补助费?

【案情介绍】:黄某1980年起在我市某国有企业工作,2007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拒绝支付相关补偿。问黄某能否得到相关补偿,有无这方面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复函的规定(劳社厅函【2001】280号),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此,黄某可依法获得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2、用人单位能否收取劳动者押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案情介绍】:李先生于2008年7月在本市某培训机构工作,单位借培训之名向其收取培训费作为押金,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李先生离职,问能得到什么补偿?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收取李先生押金,应全额返还;自李先生工作满一个月之日起支付其双倍工资;还应支付李先生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情介绍】:周先生1995年开始在某公司工作,2008年被查出患有癌症晚期。经协商,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单位只支付给其经济补偿金,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律师解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因此,本案尽管双方签订协议,但是也不能排除周先生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周先生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劳务派遣单位在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不投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王先生与本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自2006年5月至2010年5月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派遣公司一直不给王先生安排其他工作和投社保,问王先生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应补发王先生本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王先生依法可以与派遣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的格式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姜某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培训费50000元,如姜某中途解约,需支付单位剩余服务费的培训费用。姜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却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5000元,否则公司不为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姜某无奈,在缴纳了5000元后,给公司出具违约金欠条一份。问,姜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单位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单位应退还姜某已缴纳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有严格限制的,除法定的两种情形外,单位不能任意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本案,用人单位虽然对劳动者进行了一系列培训,但此培训并非针对姜某一人,而是针对所有新员工。针对姜某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而言,用人单位并未对其进行专项培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在协议中所签订的违约金条款系无效条款,虽然姜某迫于无奈给单位写下欠条,但此欠条的出具是基于无效的违约金条款,因此该欠条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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