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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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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化、个性化的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11-03-28



翻开一些流行的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无论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还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几乎都是一个模式:法律思想史就是由那些天才式的思想巨人的相关论述串连起来的。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一般由周公开始,然后是老子、孔子、墨子、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董仲舒,一路写下去,一直写到康有为、孙中山。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一般由柏拉图开始,然后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一直写到罗尔斯。还有一种法律思想史谱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一般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然后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等等。这几种知识体系,构成了当代中国主流的、甚至是标准的法律思想史范式。因此,只要我们一想到法律思想史,眼前就会浮现出一系列令人仰视的思想巨人。这些大人物既是法律思想史这个舞台上的主角,大体上也是一般思想史、政治思想史舞台上的主角。

思想巨人们的法律思想就像法律思想的浓缩液,当然是法律思想史的题中之义,应该写,也应该讲,但是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似乎不应该如此简单。因为法律思想史不仅仅应该叙述历代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史,还应该叙述历代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思想史。我的看法是,这两个方面并不是完全重叠的,也不可能重叠,甚至还会出现明显的错位。君不见,有些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尽管很深刻,能够益人神智,但对于当时甚至后世的法律,很可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王夫之。他长年在偏僻的山林里写作,虽然也提出了“挈大纲,略细法”、“任法任人,皆言治也”、“体天无私”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思想,但是他的这些思想与他那个时代的法律实践完全是两张皮,既隔膜又生分。他的传世之作,譬如《读通鉴论》,都是在他辞世多年后才陆续问世的。这样的历史现象,并非王夫之一个人所独有,而是不少思想家的共同命运。这就提醒我们,在某个时代,大思想家阐述的法律思想是一回事,他那个时代的法律实践(或人们常说的“活的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又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可能发生一些关联,但并不必然有关。大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其实较少直接转化成为那个时代法律实践的灵魂。

程颐在《上仁宗皇帝书》中说:“王道之不行,二千年矣。”朱熹在《答陈同甫》中又说:“千五百年之间,正坐为此,所以只是架漏牵补过了时日。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这两人的话殊途同归,道出了一个共同的规律:思想巨人阐述的法律思想,常常就是没有变成现实的法律思想。打个比方,在很多情况下,思想家阐述的法律思想就像飘浮在天边的云彩,它们绚丽而夺目,给那些喜欢眺望天空的人留下了难忘的印象。然而,这些五颜六色的云彩,来来去去,不断地变幻,真正能够凝结成雨,还能够洒下来滋润万物的,毕竟不多。

由这样一个隐喻出来,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思想至少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那些还没有进入法律实践的法律思想,它们驻扎在历代思想家写成的、令人肃然起敬的煌煌巨著中,并被极为隆重地供奉在各个时代宽阔而幽静的经典储藏室里;另一方面则是那些在法律实践、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思想,它们流淌在历代芸芸众生的法律实践、洒扫应对中。如果说,思想家阐述的尚未“变现”的法律思想应当成为法律思想史的对象,那么那些在蕴含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思想也应当进入法律思想史的视界。

法律思想史给世人留下来的,常常是望之俨然、高深莫测、难以接近的身影。其实,法律思想史就是法律的心灵史,从中可以触摸到法律的血温与脉跳。较之于历代思想家表达的法律思想,历代法律实践中蕴含的法律思想,也许可以更客观、更真实、更鲜活地反映不同时代的法律心灵。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思想史的主角,就不能仅限于闪耀在历史天空中的璀璨的思想巨星,还应当包括历朝历代的普通民众、普通官吏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这些普通人关于法律的思想,至少可以构成法律思想史的另一条主线。

因此,在法律思想史的舞台上,实际上活跃着两种角色:偶尔闪现的思想家,川流不息的普通人。思想家阐述的法律思想,是理想化、个性化的法律思想,相当于舞台上的英雄人物;普通人践行的法律思想,是现实性、普遍性的法律思想,相当于舞台上的寻常人生。我想,一个多元化、生态化的法律思想史舞台,既需要高于生活的传奇故事,也需要原汁原味的市井百态。倘若把这两类法律思想史结合起来,揉为一体,让它们彼岸映衬,也许可以编排一场立体的、鲜活的法律思想史的戏剧。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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