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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生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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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实现"同命同价" 农村居民家属多获赔15万元
更新时间:2011-03-28

案 情 简 介

2008年1112日22时15分许,凌☆驾驶天地物流公司所有的鄂C139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萌强公司所有的鄂C225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由阳逻往豹澥方向行驶至武汉绕城公路94KM+800M处时,遇袁☆☆驾驶鄂AKZ131号小客车在超车道内逆向行驶,凌☆发现本车道来车过迟,致两车相撞,造成袁☆☆及车内乘坐人袁新☆、魏☆、刘☆☆共四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依法认定袁☆☆负主责、凌☆负次责、受害人刘☆☆等无责。

在委托人与事故责任方协商处理本次事故过程中,双方产生根本分歧。委托人即刘☆☆家属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处理中遵循实事求是和保护弱者原则,对受害人刘☆☆相关费用的赔付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而非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两种标准中特别是死亡赔偿金这个项目差距巨大,该项目中城镇居民按2008年度标准要赔229700元、农村居民按2008年度标准要赔79940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相差近150000元),但事故责任方不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而酿成本案诉讼。

由于对此事故的处理协商不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即刘☆☆家属在咨询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后向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朱慧生律师具体承办该案。

朱慧生律师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事故责任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连带赔偿委托人因受害人刘☆☆死亡而造成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总损失34万余元。

承办律师积极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材料,朱慧生律师提出:虽然死者户籍是农村性质,但其生前多年从事园林集绿化施工、建材生产等职业,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营业收入,与农业生产与收入根本不同,长期居住于城市规划区内,依据相关规定对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死者相关费用的赔付应比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而不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听取本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与精神,遂于201061日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由事故方共赔偿委托人共计290000余元,通过努力争取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该案成为朱慧生律师代理的第九起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成功案例,由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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