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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的行使与保护
许开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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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所谓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前者方式灵活,但探望时间较短;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和交流,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一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等。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时间、方式问题,有两种确定方式,即父母协商和法院判决。按照协议优先原则,首先应由父母共同协商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在具体协商时,应本着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不能就探望方式、时间达成协议,引起纠纷的,探望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即使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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