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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丽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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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
更新时间:2013-09-24

李某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刘某夫妇。为了符合政策的规定,双方约定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刘某夫妇。五年期满后,李某的两个女儿却拒绝将房屋过户刘某夫妇的名下,声称父亲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此,刘某夫妇将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

郑晓丽律师解读: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李某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李某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女儿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应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是,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综上,李某及其家属与刘某夫妇的房屋买卖协议依然有效,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打官司可能会赢,但是总会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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