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工资支付知情权。即劳动者有权知晓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有权获知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对自己的所得、工资支付事项,如标准、计算、项目等做到明白、项项清楚。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清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造成丢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可以依法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查实后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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