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深圳的李先生与惠州的张女士通过一年的恋爱,准备于农历的十月初八举行婚礼,依民间的习俗于八月初一李先生送去了彩礼现金捌万捌仟捌佰元以及其他的物品(价值二万元),女方也收取了全部礼物。但是,到了婚礼即将举行的时候,女方由于听到男方外面的“冷言冷语”决定取消十月初八的婚礼,由于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宣告结婚失败。外面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男方认为:如果女方不如期举行婚礼。第一,所有的彩礼必须返还;第二,由于女方的行为,造成了男方整个家庭的严重的心理创伤,必须赔偿精神损失。
女方认为:彩礼是男方的自愿的赠与行为,无权要求返还。无法完成婚礼是由于男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达不成协议。男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农历的十一月份李先生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我接待了他。
本律师认为:李先生的彩礼依法必须返还。理由是:第一,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女方已经取消了结婚,那么,收取的礼物不属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理由。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关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放弃。
李先生听取了我对案件的分析后,决定聘请我担任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受理了此案。最后,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李先生的合法主张,判决返还全部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