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汪广玉律师
辽宁
从业14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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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的收条
更新时间:2013-09-23

2009年9月某日,某大学校园门口彩旗飘飘,人山人海,气球悬挂的条幅比比皆是,随处可见来报到的大学新生和随行父母带着大包小裹,脸上无不洋溢着兴奋又喜悦的心情。这时,学校的大门口站着的一个女孩子独自拎着行李箱并不显眼,只见她神情焦急像是在等什么人的出现,等着好半天也不见有人来,她便随手拿起电话,拨通后说着:“你到没啊,快点行不,这边报到要交学费,我都等大半天了。”又过了十多分钟,只见一个中年男人从出租车下来,见到这个女孩子说:“**,等着急了吧,咱们找个落脚的地方说话。”说着两人进了学校旁边的一家饭店,落座后,中年男人从包中拿出了两万块钱现金,对这个女孩子说:“**,我这钱也是和别人借的,你省着点花吧。”这时,小女孩点了点头,准备接过中年男子手中的钱。突然中年男子手一缩对女孩子说:“**,哪个这两万块钱你还是写了收条吧,要不我没法和你婶交代。”女孩子一愣,愤愤的看着中年男子,说着:“行,写什么都行,反正我爸去世后,你们都看不起我们,为了能上大学,你让我写什么都行。”写完收条后,女孩子拿着钱眼里含着泪花,也没和中年男子打个招呼就走了。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这个女孩子上大学这么件大事,她的家人为什么没人来送呢,那个中年男人为什么给小女孩拿两万块钱呢,我们还得慢慢道来。
这个女孩子叫陈**,是沈阳某大学的学生,那个中年男子叫陈**,是她的叔叔。陈**的爷爷陈仕财于2008年去世,奶奶李春红于1998年去世,二位老人去世时留有存款7万元,还留有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的房产一处。陈**的父亲陈**于2005年因病去世。陈**的爷爷去世后,陈**就找到陈**说,她的爷爷奶奶留有存款7万元,因为陈**已经死亡,本来没有她们母女的份额,但是考虑到她们生活困难,他会拿出2万元给陈**用作大学学费,但是因为其生活困难,需要着急补贴家用,所以不能马上拿出钱来,不过他向陈**保证说,等你上大学之前,肯定把这些钱给你。因为陈仕财与李春红去世前,陈**与其父母一同居住,所以他并没有和侄女儿提房子的事情。
陈**从小家境很好,在学校一直学习成绩也都不错,一家三口日子过得一直很和美。可是2005年,陈**的父亲陈**因为车祸去世后,这个家庭由和美的三口之家变成了由陈**和其母亲相依为命,家里的日子过得也是大不如前。本来陈**的叔叔陈**和他们家来往非常密切,她们一家三口也总去叔叔陈**家看望爷爷奶奶,可是自从父亲去世后,叔叔和她们母女不但没了来往,而且当陈**去看爷爷时,陈**和婶婶也是不冷不热,这两家的关系也是越来越淡。
2009年,陈**经过努力的学习终于考上了省内的重点大学,这母女俩欢喜的同时也开始发愁起来,上大学的学费高昂,可这母女俩已经没有什么积蓄。突然,陈**想到爷爷去世时,还留有存款,叔叔答应拿出一半给她的。于是母女俩带着希望买了些水果去陈**家,陈**看到陈**母女俩好似事先有准备,还没等母女俩张口说开学用钱的事,他便开门见山说道:**考上大学了,是好事,当叔叔的理应表示一下,可是你看我们家也没什么钱,这样,我保证在**开学之前先给**两万块钱。这母女俩见陈**态度诚恳,语气和缓,也就没多说什么,就道了别回家等待。可是一直等到开学的前一天,也没见陈**和她们联系,于是陈**就给陈**打了电话说明天就开学了,如果陈**不把钱送过来,报到交学费都成问题了。陈**接电话一口答应,先让陈**去学校办手续,他中午前必定把钱送到。
第二天,陈**把报到手续办完后,就在学校大门口等着她的叔叔陈**送钱来,这就是我们开始描述的那一幕。
陈**在学校报到,交上学费后,一脸不快的回到家。和自己的母亲说了今天叔叔送学费的事。母女俩虽然拿到了两万块钱,交了学费,可是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大学四年,**虽然家和学校在同一个城市,可是多数时间也得在学校吃住,加上四年的学费,母亲确实很难负担的起。**第二天回到学校开始她的大学生活。2010年某日,陈**上午没课,偶然到教室上自习,听到隔壁教室在讲法律课程,于是出于好奇心就听到这个教室听了一节,在听课时,他觉得自己爷爷奶奶留下的遗产有她的份额,下课后,陈**就把自己家里的情况和老师说了一下,老师听完他的叙述,说陈**是合法的继承人,对她爷爷的财产有继承权。而且陈**要求继承的不只是她爷爷奶奶留有的存款7万元,两位老人名下的房产也属于继承范围。
法点衔接
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陈**的爷爷奶奶去世时留有7万元存款,及两位老人名下的房产是法律规定的遗产。
继承人的范围 转继承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陈**和陈**作为去世两位老人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于2005年去世,其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死亡,刘**作为刘**的女儿代为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陈**是合法的继承人。
听到法学院老师的一番话后,陈**当晚马上回家和母亲商量,是不是要考虑和陈**商量一下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同时又担心母女俩势单力薄,如果陈**拒绝拿出遗产份额,又该怎么办呢,想到这,母女俩又发起愁来。次日呢,陈**又找到法学院的老师,说明情况,让老师帮着想想办法,老师建议她们找律师咨询。通过与律师的咨询,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陈**解释了案件的一般处理方式。
法定衔接
继承的方式: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本案中,没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刘**决定直接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七万元及房屋一处。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遗产继承案,陈**以为陈**接到法院传票后会与她联系协商拿出遗产份额的事。可是一直到法院择日开庭之前也没有任何消息。2010年5月17日,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陈**和母亲到法庭后并没有看到陈**,而是一位律师坐在被告席上。
在庭审过程中,陈**的律师拿出了两组主要证据,一份就是当时陈**开学时刘**给她两万元时,陈**给他写的收条,收条上写着:“今收到陈**预先支付的继承爷爷奶奶继承份额人民币二万元。”第二份证据是交款收据,是2003年,该房屋参加房改时,陈**支付房改购房款17000元。同时律师要求:第一,已经向陈**支付的份额折价款人民法院应当从中予以扣除;第二,在房改时支付的17000元,应当按照当时房屋的总价值的比例,折算成房屋现在的价值份额后予以扣除。剩余的份额由陈**和陈**依法继承。陈**看到该两份证据气愤不已,觉得自己叔叔背地里准备了很多材料已经做好了和自己打官司的准备。
法点衔接
1、收条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的有效前提是(一)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陈**写收条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没有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呢收条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陈**出具的收条是合法有效的。
2、陈**支付房改价款的性质。
房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举措之一。房改房原来的房屋的产权人是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而企业职工,组织成员具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房改房在参加房改基本都是使用权人在该房屋居住很长时间,而且使用权人都是该企业的员工或组织的成员,所以在参加房改时都会用工龄折算部分购房款。因此,陈**爷爷奶奶的房屋在参加房改时购房款有陈**支付了17000元,其在该17000元内占当时购房款的份额与陈**的爷爷奶奶共有该房屋。《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应当首先分出该房产属于陈**的份额。现在该房屋的继承就是由陈**与陈**共同继承该房屋属于陈**爷爷奶奶的份额。该房屋购买时价值为8万元。现在该房屋价款为30万元。陈**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折成现值为63750元,而属于遗产范畴的房屋价款为236250元。
人民法院考虑到陈**母女二人生活困难,主审法官与陈**的律师充分协商,明法说理,陈**也觉得陈**读大学生活困难,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最终调解审结此案,最终陈**向陈**支付房屋继承份额款与存款份额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陈**与陈**律师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签订了调解笔录,人民法院也同时向原被告送达了调解书。
陈**收到遗产份额后,心情非常复杂,一方面觉得自己生活艰辛,竟然要为了生活去争取自己爷爷奶奶留下的财产,这是她和母亲无奈的选择,另一方面叔叔陈**的做法也让自己不能理解,好在最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叔叔也表达了合理的态度。让事情最终不能说圆满,但算是平稳落幕。
老辈人辛辛苦苦奋斗了一生给子女留下的遗产就是让这些遗产能让子孙后代得福受益,同时呢也是能给自己的后代在最需要的时候雪中送炭。陈**也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最终在法庭上选择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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