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兵律师
全国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21
好评人数
145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9-23

审判长: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退还相关承包费用

承包协议中约定,本次承包费用以5000人作为测算基数,确定年租金为60.5万元,待开学后学生人数确定时,再由被告根据实际住校生人数按比例增加或退还承包金给原告。

根据原告提供的学生人数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告的每一个学期招生均未达到约定人数,应按约退还相应的承包费用,而原告的相关订餐人数的证据均为被告工作人员亲笔书写的原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如不认可真实性,应申请鉴定,而被告又不敢申请,也不安排两位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原告认为法庭对于原告提供的人数证据应予认可。

二、被告答辩状中提出原告在承包经营中有被罚款的情形,原告认为与本案的认讼请求无关。

协议第4条约定如下:甲方(被告)做好学生就餐的组织工作,在质量、价格、服务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约束学生优先在乙方就餐,竞标承包金住校生2600人估算,开学后,根据实际住校生按比例增加或退还承包金。

本条内容要表达的明显为两层意思:

第一,承包人做好学生就餐的组织工作的话,校方在质量、价格、服务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约束学生优先在乙方就餐。

第二,约定了承包费的测算基础,并约定多退少补。

被告在庭审中一直强调第一层意思,认为原告有被罚款的情形,但却又提供不出真实、有效的证据,而且被告即使有原告被处罚的证据,他们最多可以不约束学生在承包人处就餐,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三、被告在答辩状中所述的住校生人数不应作为测算基数

原告提供的被告德育处201087日的《情况通报》中载明:走读生不允许带饭到学校。从而更可以推断出,住校生必然更要在学校解决吃饭问题。原告提供的人数只会少不会虚多。学校后勤人员顺XX和秦XX提供给原告的订餐人数都是直接在原告处吃饭的,相关的费用可以不计算吗?

在本承包协议中,学校工作员每月出具的订餐人数确认单显然应以订餐人数作为测算基数,不然,这确认单还有什么意义?也只有按订餐单的人数才符合协议的本意和公平原则。

四、被告的主张和出示的证据多处自相矛盾。

4-1、被告在庭审中声称XX县卫生局于20111214X卫食字(2010B03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原告的餐厅所导致的,而事实上当时食堂是两家承包,何以确定是原告餐厅违法?

被告当庭竟然还说也不能推定原告就没违法,典型的有错推定,让人无语!

4-2、被告庭审中一度不承认有两次食堂参与承包 ,可是出具的处罚单上又明显涉及另外一家,此外,提供的证据照片上也主张两家串通,是不是又自相矛盾?

五、被告答辩状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也均无相关根据,系被告一家之言,此处不予置评。

六、答辩状中第六条让人搞不懂被告要表达的意思,无法置评。

被告在答辩状第六条列了许多的计算公式,又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明,不知是在说什么!如果是要向原告主张损失,那很奇怪的是,原告有如此之多的违约行为,承包过程中,被告为何不进行罚款?却还在承包结束后,退还了原告全部的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是又自相矛盾?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如真要主张上述损失,由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应另行起诉,本案应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被告明显违反承包协议的约定,完全丧失商业信誉,故意拖欠原告的餐厅承包费不退还,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财产权。

被告的相关答辩和主张既无有效证据也不符合客观情况

原告虽然在地理位置上与距XX法庭很远,诉讼成本较高。而被告具有地缘优势,成本很低且其他优势明显。但原告郑重表态,此事关系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平,原告将坚定诉讼到底,不惜诉讼成本!

我们也认为,被告是教书育人的单位,自己首先要说到做到,要讲诚信,不能为了些许不合法的利益丧失诚信,最终成为自己学生的反面教材!

最后,我们相信法庭会秉持中立、公正的司法原则,会从稳定和谐的大局和为人民司法的立场办案,良好解决此次讼争。

王某某代理律师:孙

本案已经审结,虽然原告承受了许多法律外的压力,但是最终在原告及代理人的努力下,本案的判决结果相当理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