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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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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被盗汽车抵债当心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3-09-23

鲁绪昌律师:

钟某向陈某借款8万元后一直未还,陈某多次上门索要。某日,钟某将一辆半新的轿车交给陈某说是抵债。陈某索要该车相关手续时,钟某称“要就要,不要我也没钱还”。陈某犹豫之后虽觉不妥,但“不要白不要”,加之她认为无论轿车怎么来的,自己又没有参与违法活动,应该不会牵扯到自己,便同意了以车抵债。谁料近日,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轿车被收缴发还给了被盗车主。请问,收取抵债轿车怎么会涉嫌犯罪?

读者 陈某

陈某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确实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且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便能构成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而言,在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车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即可认定其来路不明。本案钟某在陈某索要车辆相关手续时拿不出来,陈某犹豫也应推定陈某应当知道轿车来路不明。

钟某和陈某以车抵债,属于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用其抵债”的行为,因此,陈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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