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律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5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1-03-22

上诉人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村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号。

  委托代理人杨飞,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律政德法律顾问有限公司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13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村。

  委托代理人邬锦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月,王××起诉白××原审法院称:1997年1月16日,我与白××签定《房屋出售协议书》,购买白××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房屋八间及院落。白××承诺为我办理承诺为我办理过户及过户迁入手续,白××承担相应费用;房屋总价为十万元,我先行支付九万元,待白××办理完毕一切手续后,再支付另外的一万元。该协议签署还取得了村委会的认可。我在支付了九万元购房款后,多次催促白××办理相关手续。1997年1月20日我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一间房屋,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2007年12月,白××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我返还房屋。2008年1月11日,法院判决确认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我将涉诉房屋腾空交还白××等。由于房屋价格原因及白××的不诚信,导致我无力再行购房。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白××赔偿我区位补偿价损失、装修损失、无因管理损失等共计七十万元。

  白××辩称:我与王××于1997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原本无效。王××自1997年1月开始管理此房屋,并将该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至今已有十一年。王××主张对房屋进行翻建的情况我并不清楚。因此我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王××返还我1997年1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房租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元。

  针对白××的反诉王××辩称:坚持我的诉讼意见,不同意其反诉要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王××与白××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我院认定无效,对此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就王××对房屋的扩建及添附部分,白××应当折价补偿。因双方签订的无效合同确会为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白××对此亦应当进行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处。王××主张的无因管理损失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王××与白××对于王××在使用涉诉房屋受益的具体数额均未提交证据,对此法院亦酌情处理。据此判决:一、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补偿王××房屋扩建、添附折价款并赔偿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二、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收益款人民币五千元。三、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白××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后,白××不服并上诉志本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同意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16日,王××与白××签定《房屋出售协议书》。白××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院内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王××先支付房款九万元,剩余一万元双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付。协议签订后,王××向白××支付放款九万元,白××将房屋交付给了王××。2007年白××以王××系非农业户口、不得取得宅基的使用权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王××、白××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王××将购买的房屋腾空后交还给白××,白××返还王××房款九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王××与白××因赔偿损失等再次发生诉争后,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诉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涉诉房屋的拆迁补偿价铬总额为540855元,其中区位补偿价为432840元;涉诉房屋价格为60947元,王××与白××确认确认王××自建房屋11.78平方米、房屋价值2924元。附属价值物为31430元、装修价值为15638元,双方确认暖气、电表、上水、水池、棚子、铁栅栏门、防盗门、狗窝、灯泡、吊顶、隔断、暖气罩、水磨石地面、院墙等部分中王××投入20954.05元。王××另表示其为房屋做下水设施支出418元,但对此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2008)朝民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王××与白××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为无效,对造成协议无效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双方所签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从协议签订的时间及内容上,应当说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已依协议确定的内容各自履行了相关义务。从双方买卖关系上看,此后白××的反悔,应当说是一种违反诚信的行为。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原审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判决由白××给付王××房屋扩建、添附折价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王××过高的请求及白××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白××上诉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费2704元,由王××负担1000元(已缴纳),由白××负担17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王××负担3200元(已缴纳),由白××负担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费2234元,由白××负担2000元(已缴纳),由王××负担2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白××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蓉蓉

审判 员 张振越

代理 审 判 员 付 辉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所张律师

您生活中值得信赖的朋友

张振明律师济南律师,男,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1975年,党员,山东人,国家重点大学法学院三年全日制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丰富,实力展现。

张律师系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某某实业集团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因此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非常熟悉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了解中国企业所固有的缺陷和困难以及所处的复杂社会背景,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对企业中经常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预防企业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企业策划等方面积累丰富的经验。

张律师擅长并专注于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案件。

服务理念:

精益求精、尽善尽美、勤勉尽责、诚信致远、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胜、以诚取信。

成功案例:

1、代理房地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多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成功办理劳动者崔某等七人与聊城市阳谷县一家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3、为潍坊诸城市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辩护,最后法院判处缓刑。

4、代理淄博市博山区雇员孙某人身损害一案,充分的庭前准备、细致的证据搜集、严谨的逻辑、巧妙的法庭提问技巧,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及证人,成功胜诉。

5、代理山东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非诉业务,标的额1000万元。拟写的合同书近200页,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6、为一大型建筑公司成功办理一起保险业务纠纷案件。

7、办理多起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079号三庆汇文轩写字楼东座21楼、22

电话:18660136028 (咨询热线)(053182926311-8011(办公室)

传真:0531-82927553,邮编:250014,电子邮箱:dlmuw001@163.com

个人官网:http://wq143112.zfwlxt.com/

http://zhanglvs.findlaw.cn/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