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浅议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邓静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20人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透视

(一) 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当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1]。该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已任的。在大陆法系,又称为直索责任,在英美法系则称为“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法人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关于正义的分类可以说是各种各样。例如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古希腊思想大师亚里士多德则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2]而矫正正义所关注的是个人之间的交易或进行调整的问题,它只有在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成员违反时,才开始发挥作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过失作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必然。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赋予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3]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自产生以来,合理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实现了一种效率与公平相对统一和谐的社会秩序,因而实现了分配正义。但是,分配正义的实现并不能代表个人正义的必然实现,“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达到他们的之间的缺口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的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4]所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性,具有滞后性。同时,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普遍性,使法律只注意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普遍情况适用于个别情况可能导致违背自身目的的非正义[5]现象的出现。所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涉及都必然有法律漏洞。正因为如此,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在现实中出现变异,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所带来利益的同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分配正义、债权人的个人正义。此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挥作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矫正公司人格为已任,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与负担重新分配于当事人之间,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得到彻底的贯彻,由此形成法人制度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epieikeia)的方法来解决这样的困难。他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6]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无法对特殊的情形做详尽的规定,而衡平的方法正是对因法律普遍性所产生的缺陷而进行纠正的方法,最终实现正义与公平。从适用上讲,衡平方法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公司人格否认一是各国法院运用衡平法矫正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不合目的性的产物。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仅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到底走多远,则全凭法官自己去判断。” [7]由此,作为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衡平方法,已经或正在成为连接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纽带。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确立,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的体现,它与公司法人格独立共同构筑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相互倚靠的两极,对实现法律制度的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存在、适用的合理限度,一方面,我们要正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宣示的维护公司独立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其适用范围而放任其无限扩充。自美国首开人格否认之先河后。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场合较为复杂,而学者在对该法理的适用场合进行归纳时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定论,但基本上都包含了以下场合: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的债权人至关重要。所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始终被作为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公司法对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通常较低,有些国家(如美国)甚至对此不作限定,故此处判断资本是否充足的标准不应仅仅理解为是否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而应理解为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项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小,或与公司经营之规模相比非常小。对于成立公司时应有资本未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或成立后抽逃资金而发生的不足情况,就不仅仅是揭开公司面纱问题了,而是属于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各国一般会采用撤销公司人格的形式对公司法人格加以彻底否认。

2、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规避法律义务,又称脱法行为,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以迂回方法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前提,使某项强行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因其规避的对象是强行法,结果往往是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行法失去规范作用,加之规避义务者常被认为具有主观故意和欺诈性,而且使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遭到破坏。因此,在此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要援用的法律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即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当事人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以实现其自身无法达到的目的,违法人制度之根本宗旨。例如,出租车行业为防止公司业务之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的义务。为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其实效性,必要揭开公司面纱,使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恢复到公司形态未被引入的状态,恢复躲在公司法人格面纱后来的股东的真实面目,由出租车总公司承担责任。

3、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或侵权债务的场合

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于公平、善意、谨慎之前提下,严守分离原则,即可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分散经营风险。但若公司独立人格仅是股东回避合同义务的工具,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则法律将运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否认其公司独立人格,让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合同或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公司破产,再以原有的营业产所、董事会、顾主、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代理机构的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一发生人格混同现象,法院通常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且成功率几乎100%

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是公司形骸化最基本的特征。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可以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备,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或两个实体拥有完全同一的所有权,公司缺乏独立财产,或与公司经营风险相比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这样,股东自己就可以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使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另一公司的财产。因为财产混同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所以财产混同是法院揭开面纱重点考察的内容。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业务混同,即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在外观上的立性几乎丧失,所以应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

以上是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进行的简要分析,而非对全部情况的概括。而且,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该法理也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为基本准则,很灵活地确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中国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现状

中国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31229中国《公司法》的首次颁布,至今已近10年时间。而这10年是我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公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其中《公司法》发挥了重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很完善或不够妥当的问题,虽经19991225修改,但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公司法人格制度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公司财产不独立。由上可知,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财产不独立就使公司法人格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在实践中,公司财产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股东不能足额、按时、按要求出资。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的出资方式比较复杂,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都可能有,有的货币不能一次缴足,有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失实,过户、转让手续不能及时办理。(2)变相抽回公司资本。这一问题也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借款或借款担保、内幕交易等各种方式变相抽回其出资,将公司变成它的“提款机”。(3)控制股东随意占用公司财产。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借款、租赁、借款担保等方式随意占用公司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2 公司人事不独立。公司人事不独立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结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1)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的手法主要有:一是利用其所拥有的股东会议的主持权,二是利用召开股东会议没有设定最低门槛——参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最低限额。(2)董事会行同虚设。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由于其股东代表常常为兼职人员,被选为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致使公司董事会不能形同虚设。(3)独立董事“不独立”。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控制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控制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尽一切可能地排斥或拉拢独立董事,使之丧失独立性。(4)监事会“不监事”。其直接结果是,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易于产生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董事经理侵犯公司利益的问题。

3 公司业务不独立。业务独立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业务不独立的公司是一个人格不健全的公司,虽然有可能红火一时,但决不可能红火一世。在实践中,公司业务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小于50%,其他业务收入中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所占比例较大;(2)与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较多,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和降低成本费用的主要因素,而与其成员以外客户的市场交易收入相对较少。纠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控制股东对公司进行恶意控制,将之变成它自己的“摇钱树”;另一方面在于部分公司欠缺完整的业务平台,在一些业务领域或业务环节不得不依附于控制股东。公司业务不独立的直接后果是,公司经营受制于人,丧失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能给股东以持续满意的回报。

4 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这种情况多发于改制而成的公司。改制前公司是控制股东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改制后仍然延用原来的管理程序,公司的大事小情都向控制股东请示报告。这里面有控制股东的原因,也有公司本身的原因。部分控制股东以公司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自居,仍把公司作为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公司人财物产供销直接进行控制,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只是控制股东的附庸或壳资源。部分公司则由于天生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不力图完善,而是贪图控制股东所提供的温床,追求一荣共荣、一损俱损而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甘愿沦为控制股东的附庸。由于控制股东追求公司对其贡献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的结果,势必是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必要性

1、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公司形骸公现象较为突出,其主要情形已在上文有所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2、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是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于在法制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及现实意义。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应用可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不是对法人格的彻底的、终极的否定,也不是全面否定公司法人制度,更不是削弱公司法人制度的作用,它仅是对公司法人制度之不足的一种补救,以防止法人制度的滥用,并以此增强法人制度的效用。而且该法理的适用仅是在个案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法人格的暂时否认,它是从整体上运用“矫正的正义”的手段,最终维护了公司法人制度,使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得到良性发展。

(三)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有关经验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首创于美国,其后被英、德、日等国继受,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定的法律措施。

  美国为最早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将其广泛运用的国家。在美国的公司法中,公司法人格否认被称为“法人实体之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英国公司法上则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ion)。所谓公司面纱,指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产生,成为阻却债务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法人格被滥用时,法律将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特性而追究其背后掩盖的经济实情,令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赋予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的权利,因此,“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体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质。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被称为“直索责任”(Durchgriff),日本称为“透视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1.公司法人格否认以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应无视公司法人格的独立,要求不当控制和操纵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司丧失其法人格的特性。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格的彻底剥夺和消灭。

  2.公司法人格否认,只适用于个别案件中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具备普适性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在存在一定要件的情况下,仅就成为问题的该具体法律关系,就特定当事人之间,其法人格的效力被当作不存在处理,该原则系在个案中否认法人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根本否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不具有普适性,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在该特定的法律关系之外,公司独立法人格不容否认。

  3.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事后法律救济

  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设计使公司各方利益相对平衡,体现法的一般正义性,当该一般正义在特定情况下异化为非正义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则被用来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法的个别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是国家运用公权力,通过司法规制方式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调整,或者说是通过追究法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法人格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给予法律救济。因此,“将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了和谐的功能互补”。

四、结语

“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上,股分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种种利益的错综物。不仅这些利益本身屡有矛盾对立,而且各个利益内部也还是包含了利益抗争的可能性……在这样的矛盾对立中努力寻求真实的形式,乃是股分公司立法的任务。”[8]我国虽在实践中初步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但还未建立系统、明确、操作性强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全该制度,以便严格地、恰当地适用该法理解决上述实践中的问题,无疑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公司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有利于实现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

注释:

[1]朱慈蕴 《论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

[2]转引自<美>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65

[3] 同上 第267

[4] <英>亨利.梅因 《古代法》 商务印书馆 1959年版 第15

[5] “非正义” 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一个概念,它被认为既适用于违反法律的人,也适用于占有了比他应得的东西多的人,亦即不公平的人,因而,很明显,奉公守法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后来,此概念被扩大适用于个人行为领域,并被用来特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采取的违法的和不公平的行为。

[6]转引自<美>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1

[7]蔡立东 《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载于《民商法论丛》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 1994年版 第343

[8] 转引自陈现杰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评述》 载于《民法精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第48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URC522中托收代理关系之法律评析
30人浏览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及律师对此的法律服务
23人浏览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及律师对此的法律服务
21人浏览
浅述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关于托收委托人与托收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26人浏览
判决离婚的依据—感情确已破裂
25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