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多年好友带来自己亲戚金某,让我想办法参谋一个借款纠纷,分析过他的案子让我感触良多,记录下来也给旁人做个警示。(真实事件,人物姓名均为虚构)
金某找王某借款十万元急用,之后分次偿还,最后一次还清全部款项后,两人当面撕毁了借据。本来事情应该就此了断,但几个月后,王某竟然用复印的借据将金某诉至法庭,要求偿还借款。这本来是个毫无争议的案件,但案件的结果让人匪夷所思:二审过后,金某最后拿到了彻底的败诉,判决要求金某十天之内给付王某十万元。
金某找到我,把事情跟我交代清楚后,一直不停抱怨冤枉,跟我说一定是对方找人了,法官受贿了等等,但我细细看过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却只能为金某扼腕叹息了!因为金某的败诉完全是自己造成的:
首先,金某自认为懂法,知道复印的借据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完全忽略庭审的意义,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诉讼。金某自己觉得肯定是胜诉的,没有当回事,一审二审都没有自己参加庭审,而是找个代理人参加诉讼,没想到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发言就等同于本人的发言,他的承认就等同于本人的承认。诉讼过程中,金某代理人的第一句话就是:确实发生过这样的借款事实,但钱已经还完了。这就话的本身就是承认的借款的事实,因此,及时在之后的质证过程中,代理人表示对复印借据的不认可,借钱的事实也已经承认了。
其次,金某没有为还清钱款保留证据,也未在庭审提交对她任何还过款有力的证据,是最终败诉的根本原因。代理人才庭审中承认发生过借款,但主张还过钱,却没有任何还钱的证据,案件的方向自然会朝着对方走,最终,法庭判决完全依照田某主张,判决金某还款。
二审过程中,金某完全没有吸取教训,代理人参加庭审,一句\"已经还完钱了\",是完全起不到任何作用的!
听过了我分析,金某方才恍然大悟,但判决已经是事实了,下一步,就是执行判决了,我只能建议金某,寻找还过款的证据申请再审,虽然希望渺茫,但终于得到一个昂贵的教训了!
简简单单的一个案子,也希望给大量已经还过款的借款人警示:
还过款后,不仅仅要撕掉借据,更要保留还过款的凭证,例如:让对方写收据,承认收款事项,且该收款是偿还哪一笔借款;没有特殊情况下本人一定要参加法院庭审,不要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承认承担不利后果;再发生类似还完钱后再成为被告的事情,首先要做的不是承认,而是否定!例如本案:如果金某的代理人一开始说的话是:“没有发生过借款!”到质证过程中对证据干脆不理:因为复印件是不能质证的!那么金某面对的结果可能就是截然相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