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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施行后辽宁死刑第一案宣判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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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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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施行后辽宁第一案宣判

2013-01-25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上午依据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陈*杀死女友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陈*被判处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

据悉,这是辽宁首例依据新刑诉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适用。

2011年8月,陈*和女孩张某在沈阳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时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陈*带着张某回到锦州下辖义县农村一起同居,准备次年挣些钱就结婚。同居期间二人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来矛盾加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陈*和张某又返回沈阳打工,但隔阂并未消除,不仅时常吵架,张某还一气之下回了自己家。4月30日,陈*到张某家找她,表示想和好,但未获得同意,遂动了杀机。当晚经哄骗,陈*和女友返回义县,行至义县大凌河桥下,陈*再次劝说女友与其和好,仍未获同意,于是掏出随身带的尖刀刺扎对方颈胸部,致女友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处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母亲物质损失共计1.9万余元。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办案法官提醒,新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本案中,张某母亲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相关的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未予支持。这意味着从今年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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