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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欢欢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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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3-09-11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主要包括: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相关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的去向和用途,以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几个方面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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