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部分执行的债权,在执行后的利息计算时,需要先确定履行期之前的债权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比例,从而确定执行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