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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媛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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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更新时间:2013-09-03


【释义】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在履行该约定时产生的纠纷,称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管辖】

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其财产有约定的,只要约定合法有效,离婚时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对财产没有另行约定,其财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效力,《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规定,约定的条件应当是:财产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双方必须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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