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和邹某原是夫妻关系,后为购买房屋,以王某的名义在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由于银行发现王某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不给王某贷款,在这个的情况下,王某与邹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后以邹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
本案争议焦点:因涉案房屋属于王某和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首付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但全部房款和产权证都是在离婚后才支付完并办理的。因此,本案的焦点就放在了如何证明该房屋是共同财产上。
案情分析:因非法同居关系的证明也是一个难点,如何通过书面的证据来证明王某和邹某一直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得靠当事人自己留心在日常生活中保留相关证据。好在本案王某保留了自己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付采暖费、物业费、购买电器、手饰、缴纳车险,罚款,向第三人贷款的借条等证据,证明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用对方的银行卡支付相关费用,并为共同生活购买生活用品,为对方购买金银手饰,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等。有了这组强有力的证据,就可以很好地证明双方在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在此期间取得的房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就当然属于共同财产,自然是要进行分割的。
在庭审中,由于王某证据充足,主审法官也采纳了王某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房产应该进行分割,邹某不想分割财产的意图彻底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