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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丽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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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更新时间:2013-08-30

20109月7日王某伙同李某赵某以让被害人某为其找曾伤害过他的某为由,持刀将刘某挟持到某处进行威胁,刘某1万元现金,刘某答应王某将其放回。201091310时许,王某伙同赵某将刘某押到本市某处并要挟刘某家人拿钱赎人,刘某家人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某放回。据此,人民检察院指控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人民法院经审理改判宋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3年。

郑晓丽律师解说: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274条则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某先后有两个行为,一次行为是持刀挟持刘某并威逼刘某拿钱,这次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罪。第二次王某伙同赵某将刘某押到本市某处并要挟刘某家人拿钱赎人,刘某家人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某放回。如上所说,由于数额比较小,没有给家人造成要么损失巨额财产、要么牺牲被害人的两难情况,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大大降低。因此定为敲诈勒索罪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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