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王某伙同李某、赵某以让被害人刘某为其找曾伤害过他的凌某为由,持刀将刘某挟持到某处,进行威胁,并逼刘某拿1万元现金,刘某答应后,王某将其放回。2010年9月13曰10时许,王某伙同赵某将刘某押到本市某处,并要挟刘某家人拿钱赎人,刘某家人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将刘某放回。据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人民法院经审理改判宋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3年。
郑晓丽律师解说: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274条则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后有两个行为,第一次行为是持刀挟持刘某,并威逼刘某拿钱,这次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罪。第二次王某伙同赵某将刘某押到本市某处,并要挟刘某家人拿钱赎人,刘某家人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将刘某放回。如上所说,由于数额比较小,没有给刘某家人造成要么损失巨额财产、要么牺牲被害人的两难情况,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大大降低。因此定为敲诈勒索罪比较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