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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文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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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四
更新时间:2013-08-29

A公司与B公司系位于同一园区、使用同一个大门口进入的两家企业。陈某于20118月份进入A公司处工作,任保安队长,工资每月3000元。2011913B公司于A公司签订了《关于A公司与B公司对大门安全、保安日常事务工作的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有两家公司共同出资聘请担任保安队长,固定月薪3000/月,保安队长的工资由A公司统一结算支付,B公司每月30日之前将保安队长月工资的一半即1500元支付给A公司;保安队长的编制挂名在B公司、工作由B公司、A公司双方行政主管安排,工作职责向双方行政主管负责,主要负责大门的安全保卫、保安管理、出入检查、车辆疏导、环境卫生、协调传达两家公司的日常事务等。此后陈某同时担任A公司、B公司两家公司的保安队长。后陈某在B公司的行政办公室商谈完工作后,在离开办公室下楼梯是因路面湿滑二摔伤。现陈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需对其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B公司自20118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裁决确认陈某与A公司、B公司自2011913日至庭审之日即2013515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陈某所从事的保安工作是A公司与B公司的辅助性工资,同时对A公司、B公司负责,并同时接受两家公司的工作安排,陈某与A公司、B公司已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虽然B公司并未直接向陈某发放工资,但其仍需按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陈某的工资分摊款,实际上亦与陈某形成了工资支付关系。由于A公司、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陈某与A公司、B公司之间又同时具备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表述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种情形,故本委确认陈某与A公司、B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结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签订时间及约定内容,应确认陈某与A公司、B公司自2011913日至庭审之日即2013515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其他意见:由于陈某系由A公司招用,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记载,陈某的编制亦挂名在A公司,陈某的工资亦由A公司直接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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