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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镜同律师
广西-南宁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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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3-08-29

赔偿协议书


甲方:邓XX,身份证号码:45212819670902XXXX,住广西扶绥县柳桥镇XX村XX屯XX号,系被害人邓红X之父。
黄XX,身份证号码:45212819680902XXXX,住广西扶绥县柳桥镇XX村XX屯63号,系被害人邓红X之母。

乙方:吴X,身份证号码:45033019891026XXXX,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邕武路XX号。

因吴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甲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赔偿甲方及其他事宜,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乙方支付的赔偿款由乙方的亲属自愿代为支付,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开户人:邓X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188612800278XXXX)。乙方支付甲方的赔偿款由乙方的表哥黄XX到银行办理。赔偿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后,今后乙方不再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乙方支付前述赔偿款后,甲方对乙方表示谅解,甲方建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乙方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吴X
黄XX( 代) 乙方的表哥: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乙方的委托代理人:曾镜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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