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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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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纠纷案例二
更新时间:2013-08-26

小白所在的某金店对员工实行两班倒(双休日也不休息)工时制,每班工作时间仅为5个半小时,早班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13时30分,晚班为13时30分至19时。这样算来,员工每周工作约为38.5小时。金店未为小白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小白工作满一年时,特意向经理提出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拒绝后,小白决定辞职并要求金店支付一年来双休从未休息的加班费。金店经理认为,社会保险可以考虑缴纳,但加班费一说不能支持,因为本店员工每周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40小时,当然没有额外的加班费。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分析]

对于普通工时制,其工作时间主要受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一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二是依据《劳动法》的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工作日及双休日若有加班,用人单位可通过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但春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则不可以用补休来免除加班费的。结合本案,尽管小白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其中,双休里从未安排员工休息可以补休来代替,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对于小白一年来的法定假日当班工作时间,应按小白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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